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中簡上字第一二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中簡上字第一二二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更犯竊盜罪,再為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甲○○前述兩案之判決正本,確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