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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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七六號抗告人 卓承廣
侯尚余 侯蘐薇 上列抗告人因與 吳賢寬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係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無原裁定存在,即無提起抗告之餘地。本件抗告人以其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所提民事陳情異議狀、九十九年十月四日所提民事陳情異議二狀及一○○年一月十四日所提民事陳情異議三狀,原法院未於其所定期限為裁定,爰提起抗告以為救濟。經查原法院於一○○年六月三日就抗告人所提出之各該陳情異議狀,均尚未為裁定,則抗告人表示不服,提起抗告,自有未合,原法院因認其提起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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