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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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毒抗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毒抗字第267號抗告人甲○○
(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執行勒戒中)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裁定(94年度毒聲字第7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多年前服刑中因父親過世,便下定決心不再碰觸毒品,抗告人只是愛至電動場所玩電動,導至今日下場,事實如此,百口莫辯,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查抗告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原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此有卷附原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341號裁定可按,觀察、勒戒後,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認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該所出具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在卷可按,原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抗告人應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核並無不當,抗告人抗告辯稱其無施用毒品云云,核與事實不符,自難採信。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