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聲請人泓億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翊潔 訴訟代理人 李佳倚 本件原告新北市政府與被告新北產業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