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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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黃進富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 謝秀足 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8,8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