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0號、100年度執字第2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強因犯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胡志強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