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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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18號上訴人 賴文權 被上訴人 林順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二第72頁)。
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二第73至74頁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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