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債務人 李尚謙李世弘 代理人 陳學驊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2.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退休金、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3.說明債務人所居住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居住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5年3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5.債務人自陳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營收須扣除計程車電台費新臺幣(下同)2,300元、計程車合作社費500元、車輛保養費2,000元等語,應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6.債務人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8.說明債務人父親每月需支出看護費用、看護勞健保費、看護就業安定基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9.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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