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臺北郵政90251號信箱法定代理人 沈國禎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4年度訴字第813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訴訟代理人林瓊嘉律師雖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具狀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林瓊嘉律師並未受原告特別委任,不得為撤回之訴訟行為,是其撤回自不發生效力,附此說明】,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莊秋燕法官余德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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