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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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全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全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表人 陳依財 相對人即債務人綜茂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補繳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經債權人於民國106年7月28日開具DAZ00000000000、DAZ00000000000、DAZ00000000000、DAZ00000000000、DAZ00000000000及DAZ00000000000稅費繳納證,合計新臺幣(下同)1,063萬4,416元(含關稅2,928元、貨物稅1,012萬5,088元、營業稅50萬6,400元),並經送達在案。茲因債務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債權人已透過稅務電子閘門查明債務人105年度財產所得,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對債務人所有財產於1,063萬4,41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前揭稅費繳納證、送達證書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又假扣押標的之債務人財產確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表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債務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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