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劉偉任(原名劉泳宏)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7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偉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劉偉任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受刑人提出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提出刑事被告保證書、民國10
4年12月2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資料,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受刑人之在監在押情形、個人基本資料,受刑人均未在監、在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佐,是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留存地址寄送執行傳票命其到案接受執行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足證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