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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