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鄭人豪 相對人 吳佳霓 即 吳麗茹 即 葉青陽 之繼承人
葉怡均 即葉青陽之繼承人 葉冠廷 即葉青陽之繼承人 葉靜宜 即葉青陽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下稱農民銀行)前受讓原抵押權人高
雄縣內門鄉農會之信用合作部(下稱內門農會信合部),經財政部准許。嗣農民銀行又與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合併,復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許。而合庫銀行又將其對被繼承人葉青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葉青陽)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聲請人,除已依修正前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之公告外,且於97年5月23日完成抵押權移轉登記,自得以抵押權人身分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合先敘明。
㈡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陳清已 (下稱陳清已)對內門農會信合部
所負債務之清償,葉青陽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84年5月18日,為內門農會信合部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㈢ 嗣陳清 已於84年5月26日邀同葉青陽為連帶保證人,與內門
農會信合部簽立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9,700,000元,借款期間自84年5月26日起至87年5月26日止。嗣因前述債務未依約清償,內門農會信合部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已多次聲請強制執行,惟尚有本金9,321,10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受償。又葉青陽已於88年8月24日死亡,相對人均為其繼承人,且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2年6月10日辦畢繼承登記,依前開說明,相對人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葉青陽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聲請人因受讓而取得之抵押權並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質押放款借據、財政部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其中相對人吳佳霓、葉怡均、葉冠廷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葉靜宜於收受該通知後則具狀主張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罹於時效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時效是否完成,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1267│3930.00│4052分之1852││001├───┴────┴────┴──┴────┴───────┤││所有權人:吳佳霓即吳麗茹、葉怡均、葉冠廷、葉靜宜公同共有。│├──┼───┬────┬────┬──┬────┬───────┤││臺南市○○○區○○○○段│1270│7342.00│4分之1││002├───┴────┴────┴──┴────┴───────┤││所有權人:吳佳霓即吳麗茹、葉怡均、葉冠廷、葉靜宜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