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靖文被告黃文哲被告李承桐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一、犯罪事實第8行「000000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一、犯罪事實第8行「00000000000000」顯為「00000000000000」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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