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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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崇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與代號107甲079號成年女子(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係舊識。緣乙○○平日在臺南市○市區○○○街○○號5樓住處替他人算命,A女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上午9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30分許),前往上址算命時,因身體不適,便接受乙○○建議,由其為A女進行推拿、按摩,乙○○認有機可乘,竟意圖性騷擾,利用推拿、按摩A女身體正面時,趁A女無防備而不及抗拒之際,雙手沿A女之腹部往下按壓,而伸入A女之內褲內,觸摸A女之陰道口兩側。A女因害怕倘當場聲張,可能陷於不利之處境,遂藉故趁隙離去後,即向母親代號107甲079A號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母)告知上情,並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聲音、住址或其有關係之親屬姓名年籍等個人基本資料。故依上開規定,本判決之內容不予揭露被害人A女或A母的姓名、年籍、地址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以代號為之,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業據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易字卷第32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易字卷第41頁至第42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依上開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乙○○固不諱言於前揭時、地,對A女推拿、按摩,雙手沿A女之腹部往下,而伸入A女之褲內等情,惟否認有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犯行,辯稱:我之前學過按摩推拿,說幫A女推一下,A女很高興跑到房間趴在床上,我幫A女從上背用我的手肘幫她揉,因為她肉比較多,必須要比較出力,才會按到她會痛的筋骨,從上背按到尾中穴,花了將近30分鐘,我就出汗了,本來要截止,因為11點到12點要念佛,後來A女坐起來,還在那邊歐歐叫,我去拿中藥胃散給A女吃,我那時候手還一直抖,因為我幫她按摩按到有一點虛脫,她吃了之後說想要吐,我跟A女說幫你肚皮推一下,回去要自己推,A女說好,我教A女從心窩推到雌骨(應為恥骨之誤,以下皆稱之恥骨)36下,左右腹腺也要36下,我一邊教A女,一邊教A女推,一定要推到恥骨才有用,推到恥骨A女就哀哀叫,我才知道A女的恥骨有阻塞,我跟A女說你恥骨那邊很痛,筋應該有浮起來,我就在恥骨那邊幫A女揉3秒,恥骨位於膀胱附近等語(見偵卷第32頁至第33頁)。經查:
一、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先跟我講流年,我那天確實胃不舒服一直打嗝,被告跟我說妳的胃一直打嗝很嚴重,我已經學推拿推了十幾年,如果妳OK的話,我等下幫妳推拿好嗎?我有點遲疑,想說被告也很熟,推拿我也常做,我覺得OK,不曉得後面會發生這些事情;被告叫我躺在床上,先按我的背,然後把我的衣服掀起來,當天我穿長的衣服搭內搭褲,被告先掀起我衣服,我心裡面也覺得「哦,可能因我衣服太厚」,那時是冬天,但後來被告叫我翻正面,被告從我的胃往下滑到恥骨,按壓到陰道口兩側,被告並沒有伸進去,是在陰道口兩側按壓,在按壓時才說「妳不要怕,我這樣抓這裡,血才會通」,叫我不要怕,這個動作兩次,非常快速度,根本來不及反應,也沒有辦法撥開他的手;當下我要罵他嗎?還是我要如何安全離開這裡?然後被告問我說「要不要抓妳的奶,妳裡面有長東西」,我說「不用」,被告就說「我這樣幫妳按,有無好一點」,我說「有、有、有好一點,我要走了」,被告就說「若妳覺得有效,妳之後還可以來,我都可以幫妳按,妳不要告訴別人,因我只幫妳按」,我匆忙付了1千元算命費趕快走;被告沒有事先告知他的手會伸入我的褲子裡面,或會按到我的恥骨,或者是我的陰道口兩邊等語(見易字卷第36頁至第37頁、第40頁)。
二、參以被告與A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警卷第15頁至第20頁),為避免失真,引用全文如【附表】,特別由下列對話,乙○○: 安芝 :念佛竟。你身體的壬,督二脈氣阻塞的很厲
害,有空多走路,一天至少半個小時,可在公園或學區走,少吃東西,概三個月即可轉健康。教你按的部位宜自行按摩。會有感覺舒暢有精神。或幫你按感覺可以,就不用客氣有空就回來幫妳推按。
乙○○:現在有沒有較舒服一點?
A女:(上傳https://www.rclaw.com.tw/pos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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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我覺得心理很不舒服
非常奇怪未經允許接觸敏感地帶沒有告知感覺受辱乙○○:(電話取消)乙○○:決對決對沒其他意
A女:你也是唸書有在看新聞之人乙○○:你不可生氣
A女:你應該清楚知道
你未經允許直接伸進我褲子你覺得對嗎?我已經告知我母親了也告知我朋友你覺得這沒錯是你自己的說法我如果去自殺乙○○:不要啦!
A女:你就是其中一個害我去死的人
推拿會伸進內褲嗎?你要不要去問路人乙○○:真的你錯怪意了。真的真的沒有那意啦
A女:太扯了復佐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按她恥骨時,沒有事先跟她講,那時候很急,因為她想吐等語(見偵卷第34頁),堪認被告未告知A女欲按壓其恥骨,逕自將手伸入A女之褲內按摩之事實。益證證人A女前揭證述內容,應可信實,被告確有伸入A女之內褲內,觸摸A女之陰道口兩側,而非僅恥骨乙情。
三、再者,被告於偵訊時陳稱:我本來摸她恥骨,我就感覺很慚愧,因為我是學佛的,本來就不應該摸男生、女生的身體等語(見偵卷第34頁)。是以被告既知悉觸摸他人之恥骨會感覺慚愧,理應於按摩A女之陰道口兩側附近時,事先告知A女,並取得A女之同意,始得為之;然被告卻逕自將手伸入A女之褲內按摩。況且,被告於LINE對話中,竟對A女表示:『教你按的部位「宜」自行按摩。會有感覺舒暢有精神。「或幫你按感覺可以」,就不用客氣有空就回來幫妳推按』等詞,並無A女想吐才幫A女按壓乙情,顯見被告供稱:那時候很急,因為她想吐,沒有事先跟她講按她恥骨等語,為事後卸責之詞,尚難信實,足認被告有意圖性騷擾A女之主觀犯意。
四、綜上,被告所辯實難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利用對A女按摩之際,蓄意伸手觸摸A女之陰道口兩側,而此部位顯非他人得隨意碰觸之身體部位,被告未經A女同意,逕自觸摸之舉措,已足以引起A女之嫌惡感,屬性騷擾行為無訛。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利用A女對其之信賴,竟為滿足自身一時之慾念,乘機不當觸摸A女之陰道口兩側,其動機及行為均可議;且被告觸摸A女之隱私處為陰道口兩側,較諸臀部、胸部應加隱私,更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量刑時應予不同評價;又被告迄今尚未獲得A女之諒解,造成A女之精神傷害甚深。惟考量被告對於絕大部分之客觀事實均不否認;亦無刑案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兼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至起訴書雖記載A女於107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前往被告住處算命等語。惟被告堅稱:A女是上午9時30分左右到其住處乙節;再者,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當天是上午9點30分左右,到被告住處等語(見易字卷第40頁),佐以證人A女與A母之LINE對話中提及:「我跟乙○○約9:30」,堪認起訴書係誤載為上午10時30分,然此並不影響起訴事實同一性之判斷,本院自得依證據認定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被告乙○○與A女之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15頁至第19
頁)┌─────────────────────────────┐│乙○○:十字路口即有位││乙○○:到了嗎││乙○○:安芝:念佛竟。你身體的壬,督二脈氣阻塞的很厲害,││有空多走路,一天至少半個小時,可在公園或學區走,││少吃東西,概三個月即可轉健康。教你按的部位宜自行││按摩。會有感覺舒暢有精神。或幫你按感覺可以,就不││用客氣有空就回來幫妳推按。││乙○○:現在有沒有較舒服一點?││A女:(上傳https://www.rclaw.com.tw/post-000-0000法律││知識庫聯晟法網線上法律事...)││A女:我覺得心理很不舒服││非常奇怪││未經允許接觸敏感地帶││沒有告知感覺受辱││乙○○:(電話取消)││乙○○:決對決對沒其他意││A女:你也是唸書有在看新聞之人││乙○○:你不可生氣││A女:你應該清楚知道││你未經允許││直接伸進我褲子││你覺得對嗎?││我已經告知我母親了││也告知我朋友││你覺得這沒錯是你自己的說法││我如果去自殺││乙○○:不要啦!││A女:你就是其中一個害我去死的人││推拿會伸進內褲嗎?││你要不要去問路人││乙○○:真的你錯怪意了。真的真的沒有那意啦││A女:太扯了││我媽也覺得非常傻眼││你怎麼會做這種事情││我越想越生氣││你怎麼可以碰我下體││乙○○:不是要碰你,看你開口合口都說很痛苦,聽起來心疼,││且把你當自家人,惜情,有與 阿熟 你媽最有話說的,怎││會辱你,當時亦趕時間念佛。所以較急促。你不要生氣││啦,身體健康要顧一下喔....││A女:但是你碰了││有什麼理由可以碰女人下體││下體耶││女人下體可以未經許可││就摸嗎?││你老婆如果還在可以被其他男人摸下體嗎?││乙○○:沒有啦,趕的念佛,一點印象都沒了,沒有,推肚要推││至雌骨。你要自己按,那地方不能有痛感,身體就有精││氣了。你說的那現在一點印像都沒用了。去念佛了││A女:我要去告你││你留著跟法官說││我說到做到││等著收法院傳票││乙○○:不要啦!今天兩個人的日子都不好,傷官見官為禍百端││。勞命傷財││A女:我絕對要告你││你害我身心受創││從你摸完我到現在我滿腦子都是想自殺││不是你說,沒印象就沒事留著上法院說││噁心││乙○○:不要這樣啦!你不要有嗔恚,身體會很好,將來也會很順││達的。看開,凡是皆是空相啊....││乙○○:不是顧意當是心想趕念佛時間到││A女:無須說這些││你摸我下體是事實││而且是直接摸到身體││還不是隔褲子││是直接拉開我褲子││無恥之徒││我已經在警局││乙○○:那有真的沒印象││A女:留者慢慢跟法官檢察官解釋││乙○○:好心沒好報││A女:我已經問完律師了││乙○○:打破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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