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玉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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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上訴
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民國97年9月11日送達該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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