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台北市私立凱特兒童托育中心即 陳秀華 、乙○○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台北市私立愷特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即陳秀華、林
即 被 告 森一 、 劉君蘭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
住台北市○○區○○路五段36號1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北簡字第31786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
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