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4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495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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