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9號
潘則瑋 (潘聰禹之承受訴訟人)
潘家弘 (潘聰禹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
被上訴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許鈺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準備程序終結後,發現原上訴人潘聰禹已於民國113年6月15日死亡,且承受訴訟人請求俟另案臺北榮民總醫院及台大醫院雲林分院補充鑑定後,始行言詞辯論,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