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琳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4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附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4月20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遲延給付款項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6.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琳駿,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吳琳駿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簽發,到期日民國113年11月19日,面額新臺幣2,30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合計尚有新臺幣2,300,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書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大肚區

遊園段

0346

20.88

4分之1

臺中市

大肚區

遊園段

0347

106.05

4分之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014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1層:67.05

合計:67.05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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