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一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玉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力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