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68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46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坤龍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468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管靜怡
            書 記 官 蔡宜婷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付帳務管理費新臺幣
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伍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伍拾貳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匯通銀行於民國91年6月3日變更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國泰銀行於92年10月27日與世華
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合併,存續之
世華銀行變更名稱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
告),匯通銀行及國泰銀行對被告之債權均由原告概括承受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於民國91年7月26日、93年8月16日申請
信用卡、於94年5月9日申請簡易通信貸款及於94年6月3日申
請代償信用卡使用,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
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手續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蔡宜婷
法官管靜怡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宜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