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七0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紅色禮金袋壹個、電話機壹台及六合彩單肆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警局當場查獲如主文所示之
扣押物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第五十
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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