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嘉玉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嘉玉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2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嘉玉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7年11月15日代最高法院訊問後裁定執行羈押,至108年2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之重刑,嗣經本院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被告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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