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貫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清助 、 謝萬生 、 謝振成 、 謝振雄 、 謝振亮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未一併表明上訴聲明(非上訴理由,而係指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160,7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之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原告就系爭請求分割之10筆土地,依其應有部分所得分配之面積共為2,716.17平方公尺×10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900元,共為5,160,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274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