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曾于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榮富林萬福飛鴻汽車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竺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