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馬不停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盛
被 告 宏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旻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