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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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804號
原   告  顏秋
被   告  翁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
  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97
  條第1項規定為1,56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3,000元×
  12月÷10%=1,560,000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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