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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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804號
原 告 顏秋 在
被 告 翁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
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97
條第1項規定為1,56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3,000元×
12月÷10%=1,5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