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6號
原 告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玲華
被 告 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由原告
之受僱人極景藍區公寓大廈管理中心 孫瑛 收受及寄存送達於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