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7號
原 告 五號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川
被 告 延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4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又被告業於104年1月15日辦理解散登記,有該公司變更登
記表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應即行清算程序
。被告經股東決議選任徐金川為清算人,亦有該公司股東同
意書可按,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列徐金川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