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01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 告 林政雄
林張英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林愛華 所簽訂之信用卡約書第26條
所載,約定系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1份附卷可
稽,被告等既繼承林愛華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上開合意
管轄之拘束,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各該法院
俱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為當。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