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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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94號上訴人即被告祥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琮閔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9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4,71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5,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