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015號債權人台北御花園公寓大廈管制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索引表可知自民國94年6月起即為 胡貴真 所有,乙○○非區分所有權人,可知聲請人向乙○○請求自95年3月至96年3月之社區管理費為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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