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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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即被告甲○○之父告訴被告甲○○竊盜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依同法第3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楊欣怡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