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69,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