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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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即債權人甲○○當事人間95年度聲字第226號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一節,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531號卷,並查無債權人起訴之案件繫屬,是以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靜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