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建漢科技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捌仟捌佰捌拾元│AA0000000││││公司 陳清漢 │行科學園區分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