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偉豪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20號、113年度執字第6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偉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6、7之有期徒刑1年6月,各宣告合計為有期徒刑26年,其中編號1至5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6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7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5之有期徒刑2年10月及附表編號6之有期徒刑1年8月及附表編號7之有期徒刑2年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並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附陳述意見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詠騰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附表:受刑人廖偉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2罪)、1年2月(3罪)犯罪日期111.09.16111年6月某日111.09.22~111.10.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3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0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1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3號112年度中金簡字第77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91號判決日期112.04.27112.05.01112.05.1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3號112年度中金簡字第77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23112.05.30112.06.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327號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6月(3罪)犯罪日期111.09.26111.09.27(2次)000年0月間(2次)、111年9月、1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9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69、54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0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41號判決日期112.05.26112.09.14112.10.26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0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4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0.02112.10.17112.11.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32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0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447號)
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1年5月、1年4月(2罪)、1年3月(2罪)、1年2月犯罪日期111.09.16(2次)、111.10.08、111.10.09(2次)、111.10.11(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789、26876、20753、20761、23883、448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判決日期113.02.2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4.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0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