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2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爰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本有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卻違背其義務而不參加,影響國家安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
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被告不得上訴,聲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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