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易字第3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易字第3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朱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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