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九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誣告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向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度他字第三三九號偵查卷宗查卷屬實。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即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再行自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