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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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093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君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簡君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