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伯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雅怡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02,144元,應繳裁判費116,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30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