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永輝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永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永輝,前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森林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入監執行後,受刑人石永輝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99號),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6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