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擎亞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瑋 被告 許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3月13日因未獲會晤原告,而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以為送達,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至118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