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聲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聲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余聲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9
69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8年11月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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