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61號聲請人戊○○
丁○○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針對甲○○○○○○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其他繼承人 劉金發劉鳳嬌劉啟傳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二、聲請人丙○○、丁○○、乙○○對甲○○○○○○有繼承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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