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三○五六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高奇公司之「COACH」商標圖樣之鑰匙圈拾肆只、仿冒高奇公司之「COACH」商標圖樣之皮包壹只、仿冒普瑞得公司之「PRADA」商標圖樣之鑰匙圈壹只、仿冒香奈兒公司之「CHANEL」商標圖樣之鑰匙圈貳只、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之「GUCCI」商標圖樣之皮夾壹只、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之「GUCCI」商標圖樣之皮帶壹條、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之「GUCCI」商標圖樣之皮鞋壹雙、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LV」商標圖樣之皮夾壹只、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LV」商標圖樣之皮包參只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六八號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確定,並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聲請就本案扣案之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高奇公司之「COACH」商標圖樣之鑰匙圈十四只、仿冒高奇公司之「COACH」商標圖樣之皮包一只、仿冒普瑞得公司(聲請書誤載為「普拉達」)之「PRADA」商標圖樣之鑰匙圈一只、仿冒香奈兒公司之「CHANEL」商標圖樣之鑰匙圈二只、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之「GUCCI」商標圖樣之皮夾一只、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之「GUCCI」商標圖樣之皮帶一條、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之「GUCCI」商標圖樣之皮鞋一雙、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LV」商標圖樣之皮夾一只、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LV」商標圖樣之皮包三只、郵局存簿影本三張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六八號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確定,並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一紙附卷可參。又被告因本案經警查獲時,扣得被告所有之仿冒高奇公司之「COACH」商標圖樣之鑰匙圈十四只、仿冒高奇公司之「COACH」商標圖樣之皮包一只、仿冒普瑞得公司之「PRADA」商標圖樣之鑰匙圈一只、仿冒香奈兒公司之「CHANEL」商標圖樣之鑰匙圈二只、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之「GUCCI」商標圖樣之皮夾一只、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之「GUCCI」商標圖樣之皮帶一條、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之「GUCCI」商標圖樣之皮鞋一雙、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LV」商標圖樣之皮夾一只、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LV」商標圖樣之皮包三只,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則前開扣案物品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依前開規定,應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另聲請人雖就郵局存簿影本三張之部分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卷內所附之郵局存簿影本三張係員警影印被告所有郵局帳戶之存摺以供佐證,該郵局存簿影本三張並非被告所有,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僅係證明被告犯販賣仿冒商品罪之文書證據,是此部分聲請尚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