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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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俊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俊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強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8年26日。⒉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32號裁定⑴就違反電信法等部分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⑵就偽造文書等部分減刑,並與不應減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89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潘翠雪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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