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13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2月14月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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